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溫室氣體自願減量暨抵換資訊平臺首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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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已核發額度2,437萬噸 CO2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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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願減量專案簡介

我國於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將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」修正為「氣候變遷因應法」(以下簡稱本法)並公布施行,其中為加強事業及各級政府自願減量之誘因,以簡化程序、鼓勵參與及擴展成效為方向,將自願減量機制應符合之基本原則納入,並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授權訂定「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」,本網站除規劃自願減量專案及減量方法之案件管理專區,鼓勵排放源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,並作為減量額度核發認可之窗口,以確保國家整體達到實質減量穩健推動。

自願減量專案介紹

一、自願減量專案定義及類型

(一)法源依據
環境部依據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公布施行之「氣候變遷因應法」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,於一百十二年十月十二日訂定發布「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」(以下簡稱管理辦法),以作為推動自願減量專案之法源依據。

(二)自願減量專案類型
依據本管理辦法第七條,自願減量專案以其減量措施類型分為「移除」及「減少或避免排放」類型。

(三)自願減量專案實務作法
執行自願減量專案後,排放源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(專案情境),與在照常營運的狀態所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量(基線情境)相比造成溫室氣體減量,而此減量績效可向本部申請認可取得減量額度。
欲申請自願減量減量額度之申請者,應依本部認可之減量方法撰寫專案計畫書,並判斷採用之減量方法是否需先由查驗機構確證,完成後再向本部申請註冊,經註冊通過且執行專案後之減量實績,經查驗機構查證及本部審查通過後,可取得減量額度。

自願減量專案定義及類型

二、自願減量專案申請資格條件

  申請者符合管理辦法規範執行自願減量專案者即可提出申請。

三、自願減量專案申請程序

  分為「註冊申請」與「額度申請」兩個階段,以下說明:

(一) 註冊申請
申請者引用符合本部認可之減量方法研擬自願減量專案計畫書,並視本部指定之該減量方法查驗作法,如須執行確證作業,則應選擇本部核可之查驗機構進行計畫書確證。具備溫室氣體查驗業務資格之查驗機構可於「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」 查驗管理區
自願減量專案計畫書經查驗機構確證通過後,申請者得檢附申請書等相關文件向本部氣候變遷署提出註冊申請;計畫書經本部氣候變遷署審查通過後,即完成計畫型自願減量註冊。

(二) 額度申請
專案完成註冊後,依照註冊通過之專案計畫書執行專案並進行監測,並依實際監測結果計算減量績效且提出監測報告書,此外,應選擇本部審查通過的查驗機構進行監測報告書查證。監測報告書經查驗機構查證通過後,申請者得檢附申請書等相關文件向本部氣候變遷署申請減量額度。

自願減量專案申請程序

四、自願減量專案申請檢附文件

  自願減量專案之「註冊申請」與「額度申請」,應依管理辦法檢附以下文件提出申請:

(一) 專案計畫書註冊
 1、申請書。
 2、經查驗機構確證之專案計畫書,其內容如下:
  (1)溫室氣體減量方法應用說明。
  (2)基線計算方法。
  (3)外加性分析。
  (4)減量計算說明。
  (5)監測方法。
  (6)專案活動期程。
  (7)環境衝擊分析。
  (8)公眾意見。
 3、查驗機構出具之確證總結報告。
 4、減量成效計算表(含計算公式及應用數值)。
 5、向國外機關(構)申請註冊通過之相關文件或未重複註冊專案之切結書。
 6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。

(二) 額度申請
 1、申請書。
 2、經查驗機構查證之監測報告書,其內容如下:
  (1)專案活動描述。
  (2)監測情形說明。
  (3)減量計算。
  (4)法規外加性分析。
 3、查驗機構出具之查證總結報告。
 4、專案邊界涵蓋參與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,應檢附溫室氣體減量無重複計算之相關證明。
 5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。